一、居家健康观察管控要求:
居家健康观察期间“非必要不外出”,因特殊情况如就医确需外出的,要提前向所在村(社区)、单位报告,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。外出要求严格全过程佩戴口罩,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不得参加会议、会展、旅游、聚餐等聚集性活动,不得进入学校、养老院、福利院等特定机构,不得进入影剧院、歌舞厅、浴室、网吧等室内密闭公共场所,不得开展线下教学、培训等活动。一旦出现发热(体温≥37.3℃)、干咳、乏力、嗅觉和味觉减退、鼻塞、流涕、咽痛、结膜炎、肌痛、腹泻等症状,应立即到县人民医院(新冠肺炎定点医院)就医并报告村(社区)管控责任人。
二、核酸检测要求:
7天居家健康观察期第1或2、7天核酸检测,其中第7天采用“双采双检”。核酸检测地点:县综合服务点(武原街道新桥南路38号七天优品酒店,联系电话:86592777)。前往县综合服务点需全程佩戴口罩,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三、居家健康观察期间需落实有关防护措施:
(1)观察对象应单独一户居住,通风良好,不得与家人(非居家健康观察人员)同住一户。观察对象如需照护,应尽可能减少照护人数,并由身体健康无慢性病的人员承担照护工作。观察对象和照护人员均须佩戴医用外科口罩,连续使用4小时需更换,如口罩湿润需及时更换。
(2)落实健康监测工作,观察对象每天早晚2次检测体温,并报告村(社区)管控责任人。若有发热(体温≥37.3℃)、干咳、乏力、嗅觉和味觉减退、鼻塞、流涕、咽痛、结膜炎、肌痛、腹泻等症状应立即报告村(社区)管控责任人。
(3)咳嗽或打喷嚏时用来捂住口鼻的材料可直接丢弃,或者使用之后正确清洗。
(4)推荐使用含有效氯消毒剂和过氧乙酸消毒剂,及时清洁、消毒经常触碰的物品。
(5)居室应经常开窗通风,保持空气流通。照护人员要做好日常清洁卫生工作,注意食品卫生,防止其他感染。
(6)观察对象和照护人员要做到勤洗手,避免直接接触,不得直接用手擦拭口鼻、眼睛。
(7)观察对象与照护人员要分别就餐,不得同桌共餐,不得混用餐具及个人洗漱用品。
(8)观察对象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单独清洗消毒,产生的生活垃圾可在消毒后按日常生活垃圾处理。
(9)观察对象排便后,应在马桶内投入常用消毒剂,盖上马桶盖作用半小时以上后放水冲掉,随后彻底清洗双手。
日常健康监测管控要求
一、日常健康监测管控要求:
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应尽量减少外出,原则上非必要不离开本县。外出时需控制活动范围,不参加会议、会展、旅游、聚餐等聚集性活动,不进入学校、养老院、福利院等特定机构,不进入影剧院、歌舞厅、浴室、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,不开展线下教学、培训等活动,外出时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,切实保持安全社交距离。若工作单位为以上重点场所,应暂时离岗。一旦出现发热(体温≥37.3℃)、干咳、乏力、嗅觉和味觉减退、鼻塞、流涕、咽痛、结膜炎、肌痛、腹泻等症状,应立即到县人民医院(新冠肺炎定点医院)就医并报告村(社区)管控责任人。
二、核酸检测要求:
核酸检测要求: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(市区)的人员来(返)盐后要求及时到社区报到,并提供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,不能提供报告的应在24小时内完成核酸检测。14天日常健康监测期,在第3、7、14天核酸检测。7天日常健康监测期,在第7天核酸检测。核酸检测地点:县综合服务点(武原街道新桥南路38号七天优品酒店,联系电话:86592777)。前往县综合服务点需全程佩戴口罩。
三、日常健康监测期间需落实有关防护措施:
(1)观察对象应单独一室居住,通风良好,尽量减少与家人同处一室。监测对象和家人均须佩戴口罩,日更换,如口罩湿润需及时更换。监测对象如需照护,应尽可能减少照护人数,并由身体健康无慢性病的人员承担照护工作。
(2)限制活动,最小化与家庭成员活动共享区域,避免与家人接触,并确保共享区域(厨房、卫生间等)通风良好。
(3)落实健康监测工作,监测对象每天早晚2次检测体温,若有发热(体温≥37.3℃)、干咳、乏力、嗅觉和味觉减退、鼻塞、流涕、咽痛、结膜炎、肌痛、腹泻等症状应立即报告村(社区)管控责任人。
(4)咳嗽或打喷嚏时用来捂住口鼻的材料可直接丢弃,或者使用之后正确清洗。
(5)推荐使用含有效氯消毒剂和过氧乙酸消毒剂,及时清洁、消毒家庭成员经常触碰的物品。
(6)居室应经常开窗通风,保持空气流通。照护人员要做好日常清洁卫生工作,注意食品卫生,防止其他感染。
(7)监测对象和家庭成员要做到勤洗手,避免直接接触,不得直接用手擦拭口鼻、眼睛。
(8)监测对象与家人分别就餐,不得同桌共餐,不得混用餐具及个人洗漱用品。
(9)监测对象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单独清洗消毒,产生的生活垃圾可在消毒后按日常生活垃圾处理。
(10)监测对象排便后,应在马桶内投入常用消毒剂,盖上马桶盖作用半小时以上后放水冲掉,随后彻底清洗双手。
海盐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
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2021年8月2日
全媒体记者:柴丽婷
编辑:于冬梅
一审:于冬梅 二审:吕 洁
三审:李 刚 终审:聂海峰
本文由海盐县传媒中心采访编辑报道 未经允许严禁转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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